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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昆明热销茶饮品店商标侵权案判了……

2023-04-29 10:10:34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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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青少年群体对奶茶、茶饮料的热爱

奶茶、饮品行业实现了爆发式增长

知名商标带来的品牌效应

使得消费者在选择种类繁多的饮品时

更加偏向于有宣传推广的商家

少数个体工商户

为积攒人气实现快速盈利

仿照知名商标名称进行售卖

殊不知该仿冒行为早已构成侵权

在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

一起昆明本土案例

带你了解商标侵权判定问题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1日,原告杨某(化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522XXXXX号“A牌特色茶饮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0类,包括: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冰淇淋;调味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杨某曾在云南省州市先后使用 “B特色茶饮品”“C牌特色茶饮品”商标开设茶饮料店;2020年10月1日,杨某首次使用“B特色茶饮品”商标在昆明市店铺。

2022年9月23日,受原告杨某的申请,杨某的代理人公证处公证员共同来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一处门头标有“C牌特色茶饮品”字样商店,购买了一杯饮品取证,饮品杯托上注明“C牌特色茶饮品”、茶饮品图案。之后,原告代理人对官渡区及西山区的两家“C牌特色茶饮品”店铺商标及商品进行拍照取证保存。

原告杨某以昆明市官渡区某餐饮店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22XXXXX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印制有商标字样的茶饮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PART 02

法院审理

庭审中,在确认封条完好的情况下,原告对公证保全实物进行了拆封、鉴别和比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别方法,侵权产品上,杯托标有“B牌特色茶饮品”,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册的商标,与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2021年6月14日及2022年1月21日案外人李某某(化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B特色茶饮品”“C牌特色茶饮品”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至2031年6月13日、2032年1月20日。

而在商标还未成功申请注册时,2021年3月16日,李某某便授权被告官渡区某餐饮店使用以上两个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标识,授权期限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那么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是

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的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

PART 03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系“A牌特色茶饮品”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被告销售的茶饮料,与涉案“A牌特色茶饮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茶饮料,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商品。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读音、字形相同,主要部分构成要素近似。原告通过自身的经营建立的标识与其所生产的茶饮料之间固有的、稳定的联系,具有一定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此外,对于茶饮料的消费群体而言,对外观近似的商标标识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权。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权。对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本院综合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侵害了其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或使其在社会评价和声誉上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杨某享有的第522XXXXX号“A牌特色茶饮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某餐饮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一个商标的注册和推广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市场上销售假名牌的行为日益增多,使原厂家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自身拥有注册商标却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制裁。

供稿 | 官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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