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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8期)_环球即时

2023-05-09 17:07:25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1类食品43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412批次、不合格20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衢州市柯城创伟餐厅使用的标称衢州市三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餐具套装(已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资料图】

(二)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虹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膏蟹糊,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菜市场郑丰摊位销售的标称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的海蜇皮(即食海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东阳市晨志纯净水商行销售的标称东阳市紫溪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香卤缘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味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核桃仁(原味熟整粒),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杭州苏三先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匠心造食(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南瓜子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云和县农贸市场吴连红米制品摊销售的年糕(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瑞安市应哥牛肉汤店购进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东裕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民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酥(芝麻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炳兴干货摊销售的酱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厨和餐饮店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温州市苍南县大门菜市场黄文石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金华市婺城区怀东餐厅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金华市婺城区湘军餐饮店购进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文成县东坑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义乌市新马路菜市场吴中法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义乌市新马路菜市场陈秋芳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宁波市海曙石碶吉盛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宁波镇海康丽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台州市椒江王环餐饮店购进的腊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五、其他污染物

舟山市磊落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舟山市金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头鱼酥,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503.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30503.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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