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3 10:20:46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解读: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
引言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已在2023年2月22日,正式实施。新国标的实施是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的重要手段。“史上最严”新国标带来哪些变化?小编带你一起来发现。
1 修订国标主要变化
2段、3段配方食品各自拥有独立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2个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修订趋势一致。
注:1段对应0~6月龄婴儿,2段对应6~12月龄较大婴儿,3段对应12~36月龄幼儿。
宏量营养素指标调整
结合我国婴幼儿的营养素需要量,对宏量营养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进行修订:一是调整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要求,并增加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要求;二是调整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与婴儿配方食品要求一致;三是增加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并明确限制蔗糖在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
维生素、矿物质调整上下限
一是设定了部分指标的最小值,以保证营养素摄入的充足性;二是设定了部分指标的最大值,以保证营养素摄入的安全性;三是考虑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对铁、锌和磷吸收利用率的影响,增加了豆基产品中对铁、锌、磷含量的单独规定。
*1段中VD含量明显增加
可选择成分变必须
胆碱、硒和锰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我国市场产品中上述营养素的实际添加情况,将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胆碱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锰和硒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其他特殊要求
如果生产企业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菌种,产品中的活菌数应≥106?CFU/g(mL),菌种(菌株号)应符合原卫生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允许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允许添加低聚半乳糖等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食品原料相关公告的规定。
2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要求
一、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上述要求分别自各新国标实施之日起执行。
相关报道:《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
3标签标识
真实准确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 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声称谨慎
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主展示面
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动物源性来源
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复合配料
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表述严谨
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2021年第38号) 供稿:青岛大港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